会车发生口角打伤人 拘留后仍需赔偿损失

2019-08-29 08:57:01 admin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毛某经济损失共计4735.19元。

   2018年9月8日,毛某驾驶货车在一个十字路口下坡处行驶中,遇刘某驾驶的农用车在下坡前方处路段掉头。会车过程中毛某言语责怪了刘某,两人因此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刘某殴打了毛某。当日,华容县公安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刘某行政拘留三日。毛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4天。经鉴定:毛某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二人因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毛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7524.40元。

   刘某辩称,是毛某先辱骂自己,自己才在冲动之下打伤毛某的,本人也因此被行政拘留了三天,不同意再赔偿毛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刘某在与毛某发生纠纷过程中致使毛某的人身健康遭受伤害,故对毛某的损失,刘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毛某对纠纷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定对于毛某的损失,由刘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毛某自负20%的责任。

   法官寄语:“冲动是魔鬼”,一言不合就动手,这种行为不可取。遇到事情要缓一缓,不要让冲动支配了你的行为,否则将会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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