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某诉魏某某婚姻案

2017-04-28 11:27:01 admin


              

案情简介:

本案为离婚诉讼的二次起诉,原告要求争取抚养权,而婚生儿子一直由被告抚养,能否在二次起诉中判决离婚并将孩子判给原告抚养,是本案的疑难问题。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生育一子魏某恒,20074月在罗山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性格暴躁,常因生活琐事打骂被告,后夫妻双方长期分居,感情完全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原告于2016年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年法院判决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之后原被告双方仍然分居,且互不联系,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

法院判决:

现原告二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长期分居,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但此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又诉至法院,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于法有据,应当支持。由于婚生儿子一直跟随被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考虑,被告抚养婚生子更为合适,故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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