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如何在司改中行稳致远

2019-09-04 08:44:25 admin

少年法庭是司法文明、现代化的标尺。新时代应是少年司法改革取得突破性进步的时代,是实现少年司法改革百年梦想的时代。新时代的少年法庭应呈现新气象,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应有新作为。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新中国第一个少年法庭,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少年法庭赢得了人民法院工作中“一块温馨的园地,一片希望的沃土,一面鲜艳的旗帜”“法院的金字招牌”等高度评价。

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是百余年来的梦想。实际上,我国建立少年法庭的探索从1907年的清末就开始了。民国元年也将少年司法改革列为重大事项,抗战胜利后再次将建设少年法庭、筹建少年法院作为重要改革内容,甚至在1948年还请来庞德来帮助中国制定专门的少年法。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少年司法改革才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少年法庭成为我国司法改革和人权保障进步的标志性成果,在国际上也赢得了广泛的赞誉。

新时代应是少年司法改革取得突破性进步的时代。少年法庭是司法文明、现代化的标尺。孩子的问题是社会问题的折射,少年司法的价值除了挽救孩子,还在于借由挽救孩子而“医治”其背后的社会问题。新时代的少年法庭应呈现新气象,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应有新作为。

对少年法庭的认识,应当放在时代背景下去理解。少年司法制度是社会变迁的产物,少年司法改革应与时代的需求相适应。在传统农业社会,少年法庭可能确实没有必要建立。但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风险社会的一大特点是传统的家庭、学校、社区已经不能完全承担“保护孩子”和“管教孩子”这两项职责。前者催生了儿童福利制度,后者促进了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儿童福利制度类似“母亲”的角色,在家庭和社区养育、保护儿童的功能不足时,发挥着替代性的保护功能。少年司法制度类似“父亲”的角色,对于家庭管不住、学校管不了的罪错未成年人,发挥着类似“严父”的管教作用。儿童福利制度与少年司法制度的相互配合和衔接,共同践行着“国家亲权”理念,发挥着“国家监护人”的作用。

目前少年法庭并不享有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先议权”,进入少年法庭审理的仅仅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美国仅有三亿多人口,但每年进入少年法院审理的案件有近一百万。我国近十四亿人口,法院(还不全是由少年法庭)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却不到四万件。差距如此之大,关键性的原因是大量应当由少年司法关注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包括不良行为、违警行为、触法行为和轻微犯罪行为等,并不在少年司法的干预范围,特别是不属于少年法庭“先议”的范围。而且,对于有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区等传统社会控制机制并不能够很好的发挥管教的功能,其结果基本上只是“养大了再打”。例如,近年来校园欺凌、低龄未成年人恶性事件突出,社会各界反应强烈,其原因即在于此。对于这种制度设计不足所造成的困境,必须要破解。

尽管我们一直强调,对于少年法庭不能以“案件量”作为评价标准,但是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如果不在顶层设计的高度对少年司法干预范围做结构性调整,还继续走从其他法庭中“平移”案件的老路,也难以彻底避免少年法庭的危机。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必须要在顶层制度设计高度进行结构性调整,赋予少年审判本应有的职能,只有这样才能让少年司法真正地呈现原本应有的面貌,并且真正适应未来、适应时代的需求。

在现阶段,一方面要坚持把少年综合审判改革坚持下去,坚持2006年以来“大少审”的改革思路,处理好家事审判与少年审判的关系,避免在家事审判改革的名义下“吃掉”少年审判。另一方面,建议建立全新的独立的少年法庭或少年法院,为地方少年司法改革做好试点,通过人大授权或其他方式,让地方少年法庭试点受理本应该受理的案件——未成年人罪错案件,特别是工读教育、治安拘留等涉及人身自由的案件,而不仅仅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积累、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再通过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刑法》等相关法律,建立专门的少年法院,完成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重构。

司法体制改革应该有前瞻性,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之所以会给少年法庭的生存乃至整个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带来如此重大的考验,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解存在偏差所造成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是司法发展的规律和趋向。就如同医院一样,全科医生是需要的,但专科——越来越细分的专科才是医学进步的方向和体现。从历史发展来看,司法体制改革大体可以分为“技术”司法改革、“量化”司法改革和“专业化”司法改革三个阶段。本轮司法改革比较厚重的体现了“量化司法改革阶段”的特点,而少年司法制度天然就属于专业化司法,两者之间存在着“张力”。尊重少年司法的专业化特点,应当在本次法院内设机构调整改革中予以高度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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