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立遗嘱真的不吉利吗?

2020-06-23 17:18:02 admin


案例1:年轻有为男青年,年仅32岁,因不幸罹患癌症去世,生前留下一套在厦房产,登记在男青年名下,生前他还有一位结婚5年的妻子、9岁的女儿。他已经过世一年,他的妻女及父母还一起生活在他的房子里,因为他生前未对前述房产作出安排,他的父母及妻子因而这套房产的分配产生了矛盾。双方同时找到我们家事团队,希望为他们进行法律上的分割及调解。

 

调解方案: 根据死者生前所留房产的目前评估价格(结合市场价由双方议定房产价格),再根据房产的投资比例确定份额,最终确定前述房产归男方父亲所有,由男方父亲支付媳妇方金额补偿款项。该补偿款项在前述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后三个月内支付,由过户后的产权人对前述补偿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延伸:前述调解方案也是双方不断在调解律师的斡旋下达成的,而青年的妻子也深刻意识到,在青年死前没有让其对房产作出处理,比如出卖等,是多么错误的决定。因青年已经身故,要对其名下房产进行过户手续,需要相应的继承公证手续,即使他们自身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想要把房产转卖,也要面临很琐碎的程序及手续。如果前述死者在其患病后,能够对其身故后的房产作出一定的处理,那么就可以很大地避免前述家庭僵局及矛盾的出现。从这个意义上说,遗嘱还是预防家庭矛盾的调和剂,是防止家人后续因遗产分割发生矛盾的神器。

 

案例2: 厦门某区村民蔡某,70岁,因其父亲(已故,母亲已故,蔡某还有一位妹妹)名下宅基地房产即将被政府征用,拆迁补偿在犹豫要拿置换的安置房还是现金,因为他怕如果拿祖业换取的现金会全部被儿子挥霍一光,更留不了什么家产。而如果拿安置房可能还要涉及物业两层过户给子女的税收以及可能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另外,他不管拿安置房还是现金,希望留给女儿30%、儿子70%。于是找到我们,希望我们团队为他解答并提供建议。

 

建议方案:

 

首先向蔡某分析,因蔡某父母亲生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或者遗赠,故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蔡某及妹妹各有50%的继承份额。(蔡某:妹妹早就外嫁,祖业应当就是儿子继承的呀,怎么妹妹也有份?)还好,蔡某的妹妹表示:遵从农村的习惯,愿意放弃继承份额,同时也向蔡某签署了《放弃继承声明书》(注意应以书面形式表示)。

因为蔡某拟被拆迁房产是登记在其父亲名下,如果以产权调换方式获取安置房列出可以获取的面积,并列出可能后续两重过户需要的手续及成本(比如 《继承公证》及可能产生的公证费用、契税、土地出让金)。再列出如果以货币补偿方式获取拆迁利益(因货币补偿根据政策有额外比例的奖励),可能获取的现金货币数额约为1300万元。前述两种补偿方式的利与敝让蔡某自己选择。

因蔡某权衡利弊后选择了货币补偿,经与其协商沟通,建议其先把自己获取的拆迁利益30%给女儿(赠与给女儿个人)、30%给儿子(给儿子个人),自己先留着40%,等自己去世了再把40%给儿子。我们建议:因此此次货币补偿的数额按面积摊算,比周边的商品房价值还高,为考虑后续的居住问题,可以在家庭内部把要给女儿、儿子的份额写一份《财产分割及赠与协议》,同时由女儿书写《放弃继承声明》,蔡某的40%可能考虑周边购买商品房,如果这部分要作为遗产留给他儿子,但他又怕他儿子对他不尽扶养义务,那就需要作相应的《遗赠扶养协议》。

延伸:此个案例涉及两层继承关系,因蔡某父母未留下遗嘱,根据农村习惯应由蔡某继承的房子,如果蔡某妹妹要来起诉争取的话,根据法律规定她也有相应的继承份额。如果蔡某此次因继承所得的拆迁房产未能作出妥善安排,他的女儿与儿子在蔡某或者蔡某配偶一方去世后,可能因此产生矛盾,兄妹原本同父同母,从小一起长大,应当是最亲的亲人,但在父母去世后,可能因为巨大的遗产利益而发生纠纷从而影响感情。

 

看到这里,你还觉得“立遗嘱”不吉利吗??“立遗嘱”其实反倒并非不吉利,而是家庭矛盾预先防范的良药,是有利于家庭关系的一股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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