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赢优秀案例 之 张某元诉张某阳、河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解除案

2021-05-18 17:25:21 admin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7日,伴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原告张某元在阿里巴巴app上找到了河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该商家标注“河南现货供应喷绒布挤出机-65型pp熔喷布挤出机生产厂家”,原告的目的是购买机器在当时的大环境下进行口罩生产。原告基于对被告称其有现货的信任,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共计人民币60万元,用于订购熔喷布挤出机。双方于2020年4月9日签订有《工业产品买卖合同》。之后被告既无现货机器供应,也未向原告返还任何订购费用,遂原告委托文赢律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工业产品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60万元货款。
裁判结果:
河南某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4月9日签订的《工业产品买卖合同》;被告河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货款40万元,被告张某阳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熔喷布挤出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对交货时间已有约定,因被告未按时交货,导致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涉案产品属于防疫设备类,在疫情期间,价格剧烈波动,继续履行该合同已无实际意义,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法院予以支持,酌定被告某卓公司扣除20万元作为补偿,将剩余40万货款退还原告,被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股东个人账户收取和支出公司款项的行为,造成无法区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使公司失去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被告张某阳对被告某卓公司退还40万元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找到本案的关键点,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违约,但如果合同对履行期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履行期之约定在合同中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时,则迟延履行通常会构成根本违约。
(为遵守隐私相关法律规定,以上涉及隐私的人名、地名、数字信息均为虚构)基本案情:
2020年4月7日,伴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原告张某元在阿里巴巴app上找到了河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该商家标注“河南现货供应喷绒布挤出机-65型pp熔喷布挤出机生产厂家”,原告的目的是购买机器在当时的大环境下进行口罩生产。原告基于对被告称其有现货的信任,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共计人民币60万元,用于订购熔喷布挤出机。双方于2020年4月9日签订有《工业产品买卖合同》。之后被告既无现货机器供应,也未向原告返还任何订购费用,遂原告委托文赢律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工业产品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60万元货款。
裁判结果:
河南某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4月9日签订的《工业产品买卖合同》;被告河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货款40万元,被告张某阳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熔喷布挤出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对交货时间已有约定,因被告未按时交货,导致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涉案产品属于防疫设备类,在疫情期间,价格剧烈波动,继续履行该合同已无实际意义,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法院予以支持,酌定被告某卓公司扣除20万元作为补偿,将剩余40万货款退还原告,被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股东个人账户收取和支出公司款项的行为,造成无法区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使公司失去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被告张某阳对被告某卓公司退还40万元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找到本案的关键点,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违约,但如果合同对履行期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履行期之约定在合同中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时,则迟延履行通常会构成根本违约。
(为遵守隐私相关法律规定,以上涉及隐私的人名、地名、数字信息均为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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