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赢优秀案例 之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1-05-26 17:33:26 admin

   基本案情
  包某某与陆某某因朋友介绍认识相恋,后于2009年4月7日在平湖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9 年4月1日,婚生子陆某出生,2019年9月6日双方协议离婚。包某、陆某某自结婚以来,包某一直任劳任怨,尤其是独生子陆某出生以来,包某给予陆某某百般疼爱,但由于双方之间性格差异,陆某某对包某诸多不满,婚后由于陆某某出轨,经亲子鉴定验证孩子为包某所有,但在协议离婚之后,陆某某的第三者(曹某某)却多次发短信告知陆某非包某亲生,其亲子鉴定亦为陆某某偷换材料,将第三者血发替代包某而产生的虚假结果,包某及其家人得知结论后万分震惊,深受伤害。包某认为,陆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并生育一子,对包某的名誉造成了巨大伤害。同时,陆某某隐瞒事实,有意让包某视陆某为己生而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精力进行抚养,倾注了大量的感情。现包某要求陆某某赔偿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判决支持包某诉请。
杨志翔律师介入本案后,分析了本案的法律关系,发现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陆某非包某与陆某某的婚生子,因此申请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由于陆某某并不同意进行鉴定且承认陆某非包某的亲生子,故直接确定陆某某存在过错行为。
 
裁判结果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包某90000 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违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本案诉讼过程中,包某提出亲子关系鉴定申请,陆某某确认陆某并非包某亲生,亲子关系鉴定已无必要,本院确认包某与陆某不存在亲子关系。陆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导致其怀孕,且陆某某一直向包某隐瞒该事实,虽然包某提出异议并进行亲子关系鉴定,但陆某某却更换亲子关系鉴定所需检材,造成包某持有的形式上载明支持两者之间的生物学亲子关系的鉴定,实质上与其无关联(即排除亲子关系),陆某某的行为致使包某人格权益遭受非法侵害,包某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考虑陆某某的过错程度、手段、行为方式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陆某某赔偿包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
包某认为,陆某某隐瞒事实,有意让包某视陆某为己生而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包某有权要求物质损害赔偿,诉请要求陆某某赔偿包某各项物质损失共计 160000 元。因包某与陆某不存在自然血亲父子关系,故在本案中包某对陆某不存在法定抚养关系,陆某某自始未予以说明,导致包某当然以为亲生而向包某转账或支付生育相关联的住院、消费等支出,陆某某应赔偿包某相应物质损失。关于陆某某赔偿物质损失的具体数额问题。陆某某从怀孕、陆某某出生、直至与包某离婚(约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包某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或消费支出约69000余元(包括包某通过支付宝于2019年2月18日支付鉴定费 5500 元),该费用亦包含原、陆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费用,综合包某的转账、消费记录以及庭审中双方陈述的事实,本院酌情确定陆某某应赔偿包某损失60000元(包括包某通过支付宝于2019年2月18日支付鉴定费5500元)。
(为遵守隐私相关法律规定,以上涉及隐私的人名、地名、数字信息均为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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