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赢优秀案例 之 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1-06-11 17:02:54 admin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8日,三原告的父亲徐某祥在骑三轮车买菜回家的路上翻车骨折,随即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进入ICU治疗6天无果,出院去世。三原告的父亲徐某祥因住所地规划拆迁,拆迁单位对所属附近居民集体购买了团体人身保险,徐某祥也参保。其中平安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被告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在三原告父亲去世后,被告始终不予理赔,各种推诿,遂原告委托文赢律师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理赔身故保险金。
裁判结果:
被告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三原告保险金人民币12万元,三原告与被告就本次事故发生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在调解协议签订后各自损失再无纠纷。
裁判理由:
三原告之父徐某祥,生前投保了保险公司销售的团体人身保险,其死亡意外发生于该保单的保险期间内,且明显属于意外事故,被告销售的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条款中已列明了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都将按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2条之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本案办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始终推卸责任,连团体保单的保险金金额都不向原告告知,随后在原告方申请法庭调查令后,被告才予以公布身故保险金金额为20万元。保险公司应全面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投保人是为减轻或规避风险而购买保险,但遭遇风险后,保险公司的理赔却难于上青天,如果风险仍旧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自己的风险,那么保险的意义便不知所终。本案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对原告进行了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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