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赢优秀案例 之 合伙协议纠纷案

2021-06-17 17:15:00 admin

基本案情
  2019年初,杨某与肖某、孙某、王某商定共同合伙经营数字货币等金融领域的商业投资活动,杨某与肖某、孙某、王某就合伙有关各方分工、出资比例、利润分配、亏损承担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自2019 年3月6日始,四人相继合作了BHT、众收宝、BSC、MBEX、榴莲微视、BTOKEN、DBB、QBI、CWIOS 以及二级市场炒币炒股,共计10个项目。项目系自愿参与,实际投资款项部由杨某垫付,所有投资款项由杨某转给肖某,再进行相关投资。由于四人合作投资的项目接连亏损,2019 年下半年,在投资了CWIOS后,原告也无本金可垫付了,社区无法维续,根据各项目本金亏损金额,肖某、孙某、王某应返还杨某相应的出资款。杨某认为,四人之间合伙协议关系合法有效,其余三人应当及时返还杨某相应投资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杨志翔律师介入本案后,分析了四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现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肖某、孙某、王某与杨某之间的合伙协议关系以及三人需要向杨某返还相应投资款。代理律师积极引导杨某与其他三人对账,搜集到四人合作项目结算单、对账表、微信群聊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证据予以佐证后方才提交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一、肖某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杨某投资款 44622.6 元; 二、孙某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杨某投资款 54785.7 元;三、王某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杨某投资款56607.6 元。
 
裁判理由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务、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虽然本案杨某与肖某、孙某、王某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根据四人成立的密阳社区杭州中心微信群聊天记录,原、被告四人在微信群聊中共同决定投资事项,共享交易账户密码,以及杨某与王某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结算单均涉及合伙事务,足以证明四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关于三人提出微信群聊记录系工作安排,均听从杨某指令操作发送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抗辩,明显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三人提出与杨某系雇佣关系的抗辩,三人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现杨某要求三人返回合伙经营投资款,系杨某对其与肖某、孙某、王某在终止合伙关系时应分配合伙财产的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终止合伙时,应当依照合伙协议对合伙财产进行处理,如果没有协议的,应按照合伙各方出资额情形酌情处理。肖某在合伙事项中负责资金管理及虚拟货币的交易操作,肖某与杨某核对结算的《对账表》《杭州密阳社区四人合 作项目结算单》高度可信。对于肖某提出结算单系在杨某胁迫下签字的抗辩,其未任何举证予以证明,且杨某举证录音予以反驳,故对肖某的该抗辩法院不予采纳。三被告否认合伙关系,同时对《结算单》未予以核对且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明显不诚信诉讼,故对《对账表》《结算单》本院采信。确认四人对合伙经营项目等额出资,共同承担项目亏损;盈亏结算后肖某拖欠杨某投资款44622.6元,孙某拖欠杨某投资款54785.7 元,王某拖欠杨某投资款56607.6元。
 
(为遵守隐私相关法律规定,以上涉及隐私的人名、地名、数字信息均为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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