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赢优秀案例 之 人身损害纠纷案

2021-06-30 17:25:05 admin

基本案情
  2020年03月,原告在某工地上干活,正在打铝板胶的时候从二层脚手架处掉下来摔伤,随后被人送往高新区中心医院救治。经诊断,原告身上多处骨折(肋骨7处骨折)和多出软组织损伤等,原告于2020年3月21日17分时入院骨科病区,在4月13日08时出院,共住院23天,花费医疗费5万多元。经计算,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68009.95元。
经了解,该项目是由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又与董某签订再发包协议,而原告系被告董某的工人的同时,是给上海某程有限公司干活,现原告干活受伤,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迫于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和住宿费共计68570.7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求情。
裁判理由
本案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原告王付胜因伤持续误工,因此原告的误工期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2020年10月9日。
 
(为遵守隐私相关法律规定,以上涉及隐私的人名、地名、数字信息均为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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