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刺死疯狂男友无罪

2017-07-17 16:08:57 admin


基本案情:被害人李某某要与朱某某谈恋爱,多次对朱某某进行纠缠和拦截,遭拒绝后竟进行威胁恐吓,并伺机报复。1993年9月9日20时许,李某某携刀强行进入朱某某家,与朱某某的母亲刘某某口角撕打起来。李某某扬言:找你算帐来了,我今天就挑朱某某的脚筋。正在撕打时,朱某某进屋。李某某见到朱某某后,用脚将其踹倒,一手拿水果刀,叫喊:不跟我谈恋爱,就挑断你的脚筋。说着就持刀向朱某某刺去。刘某某见李某某用刀刺朱某某,便用手电筒打李某某的头部,李某某又返身同刘某某撕打,朱某某得以逃出门外。此时,被告人朱红进入屋内,见李某某正用刀刺向其母亲,便上前制止。李某某又持刀将朱红的右手扎破。刘某某用手电筒将李某某手中的水果刀打落在地。朱红抢刀在手,李某某又与朱红夺刀、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朱红刺中李某某的胸部和腹部多处。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右肺、肝脏受锐器刺伤,造成血气胸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朱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某曾因流氓、调戏妇女被拘留,因打架斗殴被劳动教养,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被害前因盗窃正被公安机关通缉。

 

裁判结果:南关区人民法院于1994年3月5日判决:被告人朱红无罪。

第一审宣判后,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法院的判决定性不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足,被告人朱红的行为构成伤害罪,系防卫过当为由,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该案在二审期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南关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1994年5月6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撤销抗诉决定书。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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