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2017-08-04 10:37:25
admin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案情简介:2010年12月,段某某在河南省郑州市注册成立某公司。2012年,段某某将河南新某某有限公司收购,法人代表及股东没有变更,段某某在明知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以某某公司在驻马店市的高铁站前广场商业地产项目和舞钢影视城等项目需要资金运作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并支付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
2013年4月份,某某公司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情况下,在信阳市设立信阳分公司,并招募相关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并聘请被告人赵某担任信阳分公司总经理,投资项目是驻马店市的高铁站前广场商业地产项目和舞钢影视城项目,借款由新某某公司担保。在合同签订前,客户将资金转入某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该公司收款后向客户出具盖有单位的借款合同、担保函、还款计划和收款收据。某某公司承诺每个月20日将利息直接打到投资人的银行卡上,某某就是这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
案件小结:
在接待当事人的咨询后, 积极的会见犯罪嫌疑人、阅读案卷材料,提交犯罪嫌疑人的自述的辩解书,提出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和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但是案件我委托当事人终止委托代理合同,案件终止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