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

2020-01-15 17:18:04 admin

被告人齐某,男,1994年3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顺平县高于铺镇某村。

被告人吴某某、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审判】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评析】

被告人吴某某、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对被告人吴某某、齐某可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根据被告人吴某某、齐某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二人可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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