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2020-12-15 17:06:59 admin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3日、11月4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分别以人民币1500元、70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名为“数据1.xlsx”、“1.xlsx”、“123.xlsx”、“新建MicrosoftOfficeExcel工作表.xlsx”的Excel电子文件,上述4个文件包含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经鉴定,上述文件内的数据记录经去重共计9000余条。

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存有上述公民信息的犯罪工具手机1部等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转账截图、转账记录,Excel电子文件截图,上海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提请依法惩处。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胡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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