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驾驶员、保险公司案例
2016-07-06 10:48:58
admin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8日10时左右,被告杨某驾驶豫R****号轻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高粱店乡李老湾村路段,撞到自北向南行驶,由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原告受伤。2014年9月21日,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明港勤务大队出具了信公交认字[2014]第**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争议焦点:
各项赔偿标准适用
判决结果:
平桥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当与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承保交强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承保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