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交通事故案例

2016-07-27 17:27:58 admin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6日11时30分,被告蒋某驾驶小轿车沿信阳市浉河区浉河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述地点与原告孙某驾驶电动车相碰,造成原告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7月6日,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浉河勤务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孙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头外伤、右耻骨骨折、骶骨骨挫伤等。被告蒋某为其所有的车辆小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争议焦点:
  赔偿数额问题

判决结果:
    本案予以法庭调解,因为本案争议标的不大,因此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孙某对于调解结果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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