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交通肇事案
2017-06-29 08:35:05
admin
案情简介:2017年1月4日15时,被告刘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豫某型号小型轿车沿S339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罗山县朱堂乡万河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梅某某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梅某某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罗山向公安局立案侦查,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罗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该案判决:案发后,被告刘某某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在量刑幅度上予以减轻,最终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