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人身损害案例
赵某某人身损害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某于2016年在被告张某某处工作期间摔伤,后起诉至罗山县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判决,张某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于2017年元月提起上诉,现等待二审法院开庭审判。
争议焦点:
对原审法院判决的责任划分及赔偿计算标准是否合法有争议。
法院判决:
张某某在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之发生当天下着雨,赵某某仍继续施工导致赵某某滑倒摔伤,原审判决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80%的责任,判决并无不当。一审中提出的证明足以证明赵某某在乡镇街道从事个体经营及生活的依据,原审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赵某某的伤残鉴定申请,原审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部门做出,本院审查合法。驳回张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