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惨遭烧死 十四年后终获赔偿

2017-07-25 08:26:45 admin


基本案情:1998年10月份,少女朱某到平顶山市某美容院打工,与该美容院的另二名女孩同住在该店内。两天后的11日凌晨,男青年付某和赵某一起敲打该美容店的门,要求三个女孩为其开门遭到拒绝,二人便用汽油将美容店烧毁,美容店内包括朱某在内的三名女工同时被烧死。案发后,凶手付某、赵某已被判刑。但朱某死亡后其民事部分一直未得到赔偿,朱某的父母认为美容店老板王某、娄某应为其女儿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并将之诉之法院。近日,卫东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娄某赔偿原告朱某的父母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7116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的女儿朱某1998年10月份到二被告王某、娄某开办的美容店内打工,1998年10月11日凌晨,凶手付某伙同他人用汽油烧毁将该美容店烧毁,至朱某等三人死亡。

卫东区法院以(2006)卫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的父母朱某某、刘某经济损失198524.53元,二原告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该判决收的第一、二项,发回重审。

 

  卫东区法院做出(2007)卫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付红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刘某经济损失198524.53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付某尚在服刑,二原告至今未得到赔偿。

 

  该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死亡后,二原告先后向叶县相关司法部门求助,主张赔偿事宜。二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诉讼时效。该院已生效的(2007)卫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民事赔偿部分,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付某服刑而至今未得到执行。作为朱某的雇主,二被告在朱某被第三人伤害致死后,对二原告受到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应当对因此给二原告受的损失给予赔偿,并对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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