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案
2017-09-27 17: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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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8日,第三人高某某说其朋友的车辆停在信阳高铁路停车场,问原告是否有空帮忙开回去,原告表示同意,次日早上高某某与被告陈某一起乘出租车到原告小区门口见面,陈某称其丈夫朱某因外出将车停在高铁站,让原告帮忙开回,于是三人同乘出租车前往高铁站,在原告驾驶车辆行驶至建设路时,陈某称要请吃饭以感谢原告帮忙,在吃完饭后,原告在鹭岛宾馆旁驾车倒车时不慎将行人豁某某碰到致伤,豁某某住院后于2016年1月23日死亡,原告因该事件向被撞者支付了巨额医疗费以及相关赔偿,遂要求被告陈某与朱某返还其支付的赔偿款15.5万元。
法院判决:
原告向死者亲属支付的15万元补偿款既不是原告致豁某某的损害赔偿费用,也不是原告遭受人身损害的损失,而是原告为取得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减轻刑事追究而自愿额外补偿给死者亲属的,该费用超出了被帮工人陈某、朱某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法院最终认定该费用是原告从事义务帮工活动时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财产损失,被帮工人陈某、朱某予以适当补偿人民币5万元,是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