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9-10-14 08:39:13 admin

案情:

  10年前,李某骑摩托车碰伤了方某之弟,双方就此发生矛盾。10年后,相似的不幸降临到了李某的头上。方某与李某的小儿子发生撞车事故,导致李某的小儿子车毁人亡。两家矛盾再度升级,失去理智的李某多次到方家闹事并扬言要将方家大儿子打死偿命。社会法官周振领系该村党支部书记,当事情出现后,周振领作为社会法官联系其他两名社会法官主动介入,在安抚李某家人的同时,耐心细致地做方家的工作,但就赔偿问题一直不能达成协议。最后,周振领找来平时与李某关系要好的朋友及双方亲友共同做工作,终于促成事情的解决。双方达成协议:由方某一次性赔偿李某各种费用共计20万元,从此双方互不找事,并当场履行了给付义务。

  评析:

  此纠纷属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社会法官在调处此纠纷时,利用自己群众威望高同时是村支书的优势,劝说双方冷静处理,控制了事态,把双方拉到谈判桌上,为成功调处此纠纷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在调解时,发动双方的亲友到场,分别做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协议。这种通过外力调处纠纷的经验也值得审判工作借鉴。该纠纷中,争议双方都给对方造成过伤害,积怨较深,化解难度大,同时被害方在此次事故中又负主要责任,如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可以预见结果受害方难以接受,势必造成当事人申诉上访或采取其他极端措施,社会效果更无从谈起。

  通过社会法庭解决此纠纷,双方达成的协议既不违法,也得到了及时履行,所以也没留下任何后患。社会法官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形,采取灵活机动的方式调解纠纷,强调以普通人的视角来解读法律和规则,依据风俗习惯、传统道德以及乡土民情等“柔性”力量进行纠纷调处,最大限度实现了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

  知识延伸: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范本

  甲方:甘肃××景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陈海×,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受害人陈××之父。

  2007年10月3日16时26分许,受害人陈××在××景区乘游船游玩时不幸落水,已下落不明达S天,至今找寻不到尸体,已无生还可能,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相关的事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赡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23万元。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

  三、保险费事项:

  四、工资事项:

  五、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事项:

  六、搜寻尸体事项:

  七、资料的提供事项:

  本协议书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交有关部门若干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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