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工人十级伤残,依法帮其拿到了赔偿款

2020-12-17 16:49:57 admin

201642日是申请人xxx负伤的时间,此时正值上班期间,申请人受伤正是在申请人工作期间发生的,而且申请人受伤的地点是在被申请人单位的车间内,因而此次事故认定为工伤是无疑的。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核实了受伤经过及情况因此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为工伤是客观公正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黄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为级残疾也是客观公正的鉴定。

被申请人作为一个法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发生事故后不仅未依法给予申请人赔偿,而是采取种种措施刁难申请人,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因此,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42条、47条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2500元

申请人从2011年8月11日就在被申请人公司上班,并且申请人

从未给申请人订立过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无故开除劳动者违法了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47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2500 x5=12500元。

三、申请人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1、停工留薪工资30000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由于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受伤之后就开始停发了申请人工资,因而申请人把被申请人未支付的工资理解为误工费或拖欠的工资或停工留薪工资都是可以的。

因申请人的工资是按工作量的多少来发放的,根据申请人2015年及2016年的工资流水情况来计算,其月工资应大约是2500元,从2016年4月2日受伤至今已有22个月时间,故申请人的停工留薪工资12个月计算比较合乎情理。

3、生活护理费4118.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是2300元、交通费1000元

申请人在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的一段时间,其翻身、大小便、穿衣及自我移动均由其亲人在护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因申请人共计住院46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申请人的护理费是4118.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是2300元,因申请人家属往返于医院与家庭住所之间的交通费用,因申请人未保留相关的交通费发票,考虑的申请人第一次住院是在武汉、第二次住院在阳新的实际情况,请求仲裁庭裁定被申请人支付1000元的交通费。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50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级为22500元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66404元(或44269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34条第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九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故应是3691 x 10=369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九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个月3691 x 12=44292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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