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周某离婚案
2017-03-31 15:39:39
admin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3月21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在婚前接触和相处的时间较短,原告对被告的了解不够,被告用花言巧语骗取了原告的信任和感情,因此双方草率的婚姻并不具备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被告长期不回家,对家庭极不负责任,经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不悔改,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和一个父亲最基本的义务。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育有一子周某某,而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婚生儿子周某某一直在信阳跟随原告及其外公外婆生活。现儿子已满四周岁,而被告这四年期间并未支付过任何家庭生活开支,也为给过任何抚养费用,事实证明被告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已经伤害了整个家庭,夫妻感情已无法再修复。
法院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