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席某某婚姻案

2017-07-04 11:10:26 admin


 

案情简介:

本案原被告双方系同居关系,在农村已经摆过酒席,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原告支付了被告彩礼110000元,现解除同居关系,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如何认定共同生活的花费和返还彩礼的多少,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席某某经人介绍于2016年农历九月二十七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因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原告曾给付被告人民币十一万元的彩礼,在双方协商解除同居关系过程中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但被告及其家人不同意返还,还故意损坏了原告家中财物,给原告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官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并出具了调解书。刘某某与席某某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席某某因有疾病而对刘某某财物进行的损坏刘鹏飞不再追究,席某某返还给刘某某彩礼一万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缠,是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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