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付离婚补偿案判决

2017-07-12 08:35:40 admin


案情:张先生和王某在民政局办离婚手续时,答应支付补偿金及帮助款共120万元。后来,张先生拒绝给付该笔款项,王某遂将之诉至海淀法院。据获悉,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王某诉称,因为家里支出一直由自己负责,故在2013年7月2日,其和张先生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两人同时签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张先生向自己支付补偿金和帮助款120万元。然而,在两人离婚后,双方约定付款的期限已经过了,张先生却拒绝向其支付。

对此,张先生辩称,其和王某结婚后,因为家庭支出并不是王某一人负责,故不能向其支付补偿金;对于王某称的帮助款,属于赠与,但其现在决定撤销赠与,且该离婚协议书是在王某欺诈和胁迫自己的情形下签订的,故不予支付赔偿金和帮助款。

 

  审判: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和张先生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张先生虽主张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但并没有提交相应证据。另外,即便两人约定的给付补偿款和帮助款在形式上符合一般赠与情形,但此并非单独的赠与合同,而是和其人身关系、子女抚养等内容有关联,故不能任意撤销。

 

  最终,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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