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某诉潘某离婚案
2017-09-27 17:19:43
admin
严某某诉潘某离婚案
案情简介:
本案为离婚诉讼,因夫妻二人已育有婚生女,且还年轻,因此能否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判离,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4月8日登记结婚,2015年4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严某卉。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严某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婚生女严某卉的抚养权。
法院调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严某卉由被告潘某抚养,原告每月探视2次,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按揭贷款购买的位于信阳市某小区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轿车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房、车补偿款及婚生女严某卉抚养费共计100000元,是以结案。本案是一起调解结案的离婚诉讼案件,节省了双方的时间,也对财产以及抚养权达成了最终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