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诉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016-07-27 17:32:50 admin


案情简介:

    吕某某,从2013年开始向高某某购买疫苗,给自己养的猪打疫苗。后发现高某某所售的药和疫苗都是假的,根本无法治愈猪,导致70头猪被贱卖,吕某某为此承受损失。此外,吕某某2015928号购买高某某售卖药物给猪打针,而后有两头猪死亡,另有200头猪出现生长缓慢甚至病死的情况,损失惨重。信阳市畜牧局因此对高某某作了行政处罚。后吕某某多次找高某某要求赔偿,协商无果,吕某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焦点为生长缓慢的责任是否应由被告高某某承担和赔偿的金额多少

 

判决结果:

原告吕某某诉称生猪出现生长缓慢和病死的症状均由被告高某某所售的药物所致,并提供了信阳丰华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报告。因此认为被告高某某应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共计三十多万元。被告高某某辩称生猪生长缓慢与自己无关,自己只承担因药致猪死亡的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生猪为原告的合法个人财产,应受法律保护,不法侵害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原告对其个人合法财产遭受的损失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吕某某无法证明生猪生长缓慢是使用了被告高某某的疫苗所致,因此被告高某某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原告吕某某的损失部分是已因药致死的猪,价值三万多元,但此前被告高某某已赔偿给原告吕某某四万元。故驳回了原告吕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吕某某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委托文赢律师事务所代理其案件,吕某某及委托律师上诉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被上诉人高某某对此前的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向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科进行投诉,并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

现案件已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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