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起诉居某,天安保险公司,中国人寿等案例

2016-08-26 10:30:10 admin


   

   李某2013年11月12日驾驶车牌号为皖某重型自卸货车与被告居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皖某重型自卸货车在106国道包信镇段相撞,导致委托人及车上人员受伤,后经当地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承担主要责任。

    为此,原告李某特委托我所于2015年4月13日将被告居为堂、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等起诉至事故地人民法院,同时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受理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审理了此案,根据法庭调查及对相关证据的认定,法院认为事故过程清楚,双方责任明确,并采信了某某司鉴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告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为此法院判决: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误工费等损失132679.81元,被告居某赔偿原告鉴定费1332.4元。后被告均履行判决,是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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