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2016-11-17 09:55:03 admin


 

案情简介:

李某某于2013年5月2日向甘某某借款120万元,并于当天签订借款合同、借据担保书等材料,约定2013年8月2日还清,借款月利息为4.5%,并由李某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欠款,故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借款金额具体是多少,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及被告李某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等事实由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等证据证明。被告辩称本金不是120万元且已偿还50多万的抗辩,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李某辩称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原告没有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主张权利,故担保期限已过。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欠款120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以借款金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1月13日算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案件取得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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