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云与张某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7-02-10 11:38:05 admin


张某云与张某录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本案中,原告张某云诉称,2014125日,被告张某录及其丈夫张某超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为2分,借款期限自2014126日到2014726日,到期后被告并未偿还借款及利息,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按月利两分计算利息。被告张某录称,是原告张某云出资与被告共同投资到某集团,此出资行为是投资理财行为,并非借贷行为。投资有风险,现资金无法收回,原告应自行承担风险。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究竟是借贷关系,还是合伙投资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125日,被告张某录从原告张某云处拿走10万元,后因原告需要用钱,被告遂偿还原告3万元,并重新出具了一份70000元的收条。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收条、银行转账凭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被告张某录向原告出具的虽是收条,但从该收条的内容看实质上是借条,故被告应该承担偿还责任。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故应视为没有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承当共同偿还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不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要求。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张某录、张某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某云借款人民币7万元;驳回原告张某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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