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7-02-22 16:56:43
admin
李某诉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高某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2月5向李某借款人民币八万元整,约定月息一分五;于2015年11月20日向李某借款人民币三十五万整,约定月息一分。为此,高某向李某分别出具借条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
争议焦点:
借款事实是否存在,借款金额有无差错。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李某的举证及庭审陈述,确认案件事实。李某与高某之间的借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人民币四十三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