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诉王某某工程欠款纠纷一案
2017-06-16 17:45:10
admin
案情简介:
被告某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信阳市开发房地产一套,被告王某某承包该工程部分施工,原告承接被告王某某搭建彩板房工程。2013年12月28日经被告王某某项目经理陈章良结算,工程造价共计385556元,被告确认尚欠余款122556元,并约定在2014年4月份进行支付。后,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欠款,截止起诉日止,被告仍欠款120000元。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该偿还原告欠款及欠款的金额
判决结果:
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但以其他形式建立的事实建筑工程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已向原告出具结算凭证,故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主张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后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2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