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连带责任

2017-07-20 08:23:12 admin


基本案情:原告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存亮公司)诉称:其向被告常州拓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拓恒公司)供应钢材,拓恒公司尚欠货款1395228.6元。被告房某、蒋某和王某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拓恒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存亮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房某、蒋某和王某应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拓恒公司偿还存亮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违约金,房某、蒋某和王某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蒋某、王某辩称:1.两人从未参与过拓恒公司的经营管理;2.拓恒公司实际由大股东房某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3.拓恒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蒋某、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拓恒公司财产灭失;4.蒋某、王某也曾委托律师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拓恒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蒋某、王某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故请求驳回存亮公司对蒋某、王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拓恒公司、房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8日,存亮公司与拓恒公司建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存亮公司履行了7095006.6元的供货义务,拓恒公司已付货款5699778元,尚欠货款1395228.6元。另,房某、蒋某和王某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30%。拓恒公司因未进行年检,2008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组织清算。现拓恒公司无办公经营地,帐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拓恒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

 

裁判结果: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

一、拓恒公司偿付存亮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二、房某、蒋某和王某对拓恒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宣判后,蒋某、王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Copyright © 2002-2019 文赢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豫12017966号

地址:信阳市新华路万家灯火23号楼10层(火车站对面) 电话:0376-6208142 lawyerzhangguoqu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