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型公司负有债务

2017-07-27 08:49:56 admin


基本案情:XX公司、YY公司签订《企业合作(重组)合同》进行资源整合。后YY公司以XX公司违约成诉。关于《企业合作(重组)合同》的效力,双方的主要争议点:XX公司主张合同系企业重组合同,仅有朱某某签字,未经本公司股东会决议而无效。YY公司主张XX公司的股东为朱某某(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二人且系夫妻关系,合同签订之前,两人多次到江西考察,应视为朱某某的意思表示就是夫妻两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也即是XX公司的意思表示。

法院判决:XX公司的两股东朱某某、陈某某系夫妻,夫妻股东的公司与一般两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有其特殊性。夫妻型公司股东就是夫妻二人,因此公司的内部结构比较简单,有利于生产经营的灵活性。夫妻两人既是股东又兼任董事,这样简化了股东会议、董事会的召集、表决和执行等程序,也避免了股东之间矛盾的产生和扩大。从本案实际情况分析,朱某某、陈某某夫妻俩,朱某某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监事,虽然XX公司没有明确的书面股东会追认涉案合同,但事实上夫妻俩均参加了考察、合同签订的全过程,陈某某一直没有提出反对的意见,夫妻俩的意思表示已达成一致,可以认定XX公司全体股东已认可本案合同的有效性。XX公司仅以未经股东会同意而认为合同没有生效,显然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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