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与胡某合伙协议纠纷案

2017-12-21 11:28:20 admin


                   冯某与胡某合伙协议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冯某与被告胡某于20131020日签订某舞蹈班的《合作协议》、《资产转让重组协议》,被告胡某承诺每年可盈利67万元,但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之后,发起人胡某未按照约定建立股份制公司,冯某已然依照约定出资40万元。由于某舞蹈班的成立没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现合作协议已然无法实现。故原告冯某起诉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要求胡某返还原告的出资款40万元,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合作协议》中的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被告胡某应归还股权转让款40万元。但被告胡某不服,上诉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合作协议》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40万元是股权转让款还是被告非法融资的款项。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上诉人胡某经营信阳市某舞蹈班在无证办学资质情况下与被上诉人冯某签订《合作协议》及《资产转让重组协议》,约定冯某向胡某支付40万元后占有信阳某舞蹈班总股权的30%。上述协议签订后,胡某作为董事长负责信阳市某舞蹈班全面工作,未积极申领社会办学资质,使信阳市某舞蹈班仍处于无证办学的状态下,冯某退伙并要求返还40万元的投资款理由正当。因胡某明知自己无办学资质仍然与他人合伙办学,且在合作后仍不申领办学资质,具有明显过错,加之冯某实际参与经营时间不长,参与签字支出数额也仅48722.12元,一审判决胡某退还40万元投资款并无不当,另一方面该舞蹈班绝大部分支出均无冯某签字,盈亏难以核算。因此,上诉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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