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汪某、秦某某案

2018-04-26 16:56:34 admin


马某诉汪某、秦某某案

 

案情简介:

2016年,被告秦某某将拆除彩钢瓦大棚的工程承包给被告汪某,同年83日,被告汪某组织原告及其他人员进行施工,上午9时,未系安全绳的原告在爬到距离地面十米左右的彩钢瓦棚子时不慎踩空摔到地面。事故发生后,被告汪某驾车将原告送至罗山县彭新乡医院进行救治,遂即转至信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左股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之后经信阳明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汪某属于雇佣关系,原告系成年人对所从事的工作的危险性是明知的,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注意安全义务,对自身受到的伤害应承担20%的责任,被告秦某某与被告汪某之间系承包合同关系,并非承揽加工关系。因此,最终法院判定被告汪某向原告马某赔偿129966元,被告秦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以结案。

 

Copyright © 2002-2019 文赢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豫12017966号

地址:信阳市新华路万家灯火23号楼10层(火车站对面) 电话:0376-6208142 lawyerzhangguoqu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