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8-04-28 15:14:02 admin


基本案情:

    左某某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周某某分别于2016年7月14日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约定月息为2%,并出具借欠一张;于2016年8月3日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约定月利息为2%,并出具借条一张,两次合计借款本金4万元。根据约定的月利息2%计算,2016年7月14日的3万元本金暂算至2017年8月14日为7200元。2016年8月3日的本金1万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14日为2473元,合计利息9673元,本息共计49673元。后左某某拒不归还本息,周某某2017年8月7日委托我所办理本案,经过多方调查取证,我所取得了左某某的基本信息,并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3月29日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鄞州区人民法院4月8日下达判决,左某某返还周某某本金4万元,支付利息9673元(暂算至2017年8月14日),并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至2017年8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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