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电公司与信阳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8-05-02 11:31:34
admin
某水电公司与信阳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信阳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因而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信阳某公司偿还拖欠货款6.3万元,二审中信阳某公司认为对帐数额与实际差额不符合。庭审中经过对帐,从2006年—2016年所有的账目往来中,共有三笔出现数额出入,其他均一致。但由于数额较小,为两方以后的长久合作,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信阳某公司撤回上诉,
争议焦点:
信阳某公司拖欠的货款是否为6.3万元。经过双方重新对帐,有三笔账单有出入,其他均一致。在庭审中,经过法官及双方律师努力,最终达成调解,信阳某公司返还某水电公司拖欠的货款43000元。
调解结果: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意见:
一、信阳某公司于2018年3月10日下午16点前付清某水电公司43000元,在此基础上,双方业务往来至今所有业务款项全部结清,双方再无纠纷。
二、双方业务往来中多次委托江海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但江海与信阳某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若江海再向信阳某公司主张权利,责任由某水电公司承担。
三、若信阳某公司不能按照第一条之约定付款,则某水电公司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的数额申请执行。
四、某水电公司所欠增值税发票数额,向信阳某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一审诉讼费由某水电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由信阳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