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租合同纠纷

2020-04-14 17:17:07 admin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6日,马x北京xx种植公司签订xx农庄》合同,马x认耕承包北京xx种植公司位于天鹤xx温室大棚认耕租赁期自2016年10月6日至2030年3月6日。2016年10月6日,租金为118000元,交付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2016年10月6日,马x北京xx种植公司交纳承包费118000元。北京xx种植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将涉诉土地及地上物交付给马x,交付情况与合同附件约定的一致。后xx镇政府及xx村委会下发通告和告知书,并将农庄院墙及院内小凉亭等拆除,马x经了解方知此为农用地不得用于非农用途。马x未对大棚进行种植建设。2017年12月9日,xx镇人民政府对涉诉园区内进行了临时查封,后马无法使用涉诉大棚。

案件结果:

、确认马x与北京xx种植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六日签订的《xx农庄》合同无效;

二、北京xx种植公司返还马x承包金十一万四千一百元及利息(以十一万四千一百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二〇一六年十月六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马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中,马x与北京xx种植公司签订《xx农庄》合同的目的是让老人享受田园生活、居住、休闲,而涉诉土地的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马x与北京xx种植公司的合意内容改变了土地规划用途,双方签订的《xx农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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