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赌博中的参与者涉嫌哪些罪名

2017-06-20 10:04:36 admin


微信赌博中的参与者涉嫌哪些罪名?“天下之倾家者,莫速于博;天下之败德者,亦莫甚于博。”赌博之害无需赘言,但疯狂的逐利性注定让一些人无法摆脱赌博的诱惑,这也让组织赌博者挖空心思设下种种陷阱。在移动互联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网络赌博成为赌博活动主要方式之一,特别是微信“抢红包”赌博俨然成为新宠。

  微信群暗藏赌场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近期,接连在媒体上出现大四女生1年发200万红包,误入赌博陷阱负债累累;微信赌场24小时聚赌,赌客一年输140万等关于微信抢红包赌博的新闻,这些新闻的主角们让原本只是出于好奇和娱乐的抢发红包行为,演变成赤裸裸的利益博弈。

  总结微信赌博群的具体规则,发现每个群的具体玩法各不相同,有些是比大小,有些是买单双,也可以直接猜数字,归根到底是抢到一定金额的人需要负责发下一个红包,有人抱着“不可能总是自己最倒霉”的心态,结果越输越多。

  在一些微信赌局里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赌博产业链,上游有卖家出售全自动操盘记账软件,中游有职业中介拉玩家入群,下游有庄家撺掇赌客开设新局以求抽成。在这些微信群中开一局只需5分钟,玩家们24小时不停歇下注,少则下注几百多则数万。有报道称,一个不到70人同时上线的赌群,一天即有60余万元入局,庄家可从中获利17万元。

  当然庄家们更不愿放过任何可以开赌的机会。有消息称随着欧洲杯开幕,被废弃数日的赌群又复活了,群主甚至将它改名为“欧洲杯,买球找群主”,在那里不断有新玩家被拉进群,一场新局开始运行。

  隐蔽的微信赌博参与者都涉嫌那些罪名?

  从去年开始,广东、陕西、贵州、浙江等地公安部门相继破获一批利用微信赌博案件。办案民警介绍,此类案件隐蔽性强、聚赌速度快、资金流动快、证据灭失快,专案组面临参赌地域范围大、涉赌人员多、作案手法隐蔽、身份认定难、证据保全难等难题。

  针对“欧洲杯”激战正酣及网络赌博这一新情况,各地警方和网络运营商密切合作,通过网监部门进一步研判分析,以发现赌博问题。有法律专家建议,侦查机关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时要特别注意电子数据的收集,避免错过取证时机。建议尽快制定系统的电子数据取证操作规范。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朱巍称,微信赌群的运作就是换了一种赌博形式,组织者以盈利为目的组织赌博,是涉嫌犯罪的行为,实质没有变。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赌博案,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微信平台属于计算机网络的一种。微信群主建群后组织成员进行红包赌博,以“抽头”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应当适用两高司法解释和《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参与微信红包赌博的人,则视情况可能涉嫌犯赌博罪。

  法官提示:抢微信红包要悠着点

  文赢律师提醒网友:

  首先,不要参与到陌生人建立的微信群中抢发红包。

  其次,要尽量控制发红包的数额和次数,建议每次发红包数额不要超过100元,在同一个微信群中发红包不要超过5次。

  最后,要将抢发红包作为一种娱乐和消遣,不要带有任何营利思想,不要参与微信群制订的红包接龙游戏中,谨防落入赌博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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