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2017-07-18 08:31:20 admin


    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包括:

 

  (1)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A.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B.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C.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2)赔偿损失:

 

  A.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B.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101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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