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

2017-10-17 08:17:13 admin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申请、也可以由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接受申请的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人申请时要带上的资料包括

 

  1、工伤认定书

 

  2、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如果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要记得必须要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不服也不能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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