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2017-08-02 08:39:01 admin


无效婚姻,顾名思义,就是原来的婚姻没有效力。一男一女结婚后,由于缺乏结婚的法定条件,致使婚姻没有效力。《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具有溯及既往的能力,一经宣告无效,就至始至终无效。但婚姻法是人性化的法,针对过去的事不会惩罚,只是妥善安置。无效婚姻期间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规定,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需要强调的是,婚姻法为了保护无辜者不受侵害,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分割不能损害其前段合法婚姻的另一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如AB存在合法婚姻,BC重婚婚姻无效,BC的财产分割不能损害A的财产权益。法律参考如下: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Copyright © 2002-2019 文赢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豫12017966号

地址:信阳市新华路万家灯火23号楼10层(火车站对面) 电话:0376-6208142 lawyerzhangguoqu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