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监护权

2017-08-30 08:34:11 admin


1、申请人

 

  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上述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2、申请材料

 

  (1)有关单位和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监护存在问题、监护人悔过情况、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内容的调查评估报告的,应当一并提交。

 

  (2)有关单位和人员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请出具相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材料或者书面说明。

 

  (3)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3、撤销监护权案件管辖法院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未成年不仅仅是父母的子女,还是国家的未来,监护人履行职责不当,侵害到未成年人权益的,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应该对此监护权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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