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王某、叶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2017-07-05 09:10:18
admin
彭某与王某、叶某、某借款纠纷案
案情简介:
本案中,被告王某、叶某、某合作社向原告彭某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5月9日,月利率为18‰,信阳某企业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按照约定提供款项后,被告仅仅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20日。经多次催告,被告一直未还款付息。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该款利息和罚息(利息按月利率18‰、罚息按本金的日万分之五均自2016年3月21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信阳某企业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对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就还款一事达成调解协议。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信阳某企业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法院依法予以裁定准许。
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