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王某、叶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2017-07-05 09:10:18 admin


彭某与王某、叶某、某借款纠纷案

案情简介:

    本案中,被告王某、叶某、某合作社向原告彭某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119日至201659日,月利率为18‰,信阳某企业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按照约定提供款项后,被告仅仅支付利息至2016320日。经多次催告,被告一直未还款付息。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该款利息和罚息(利息按月利率18‰、罚息按本金的日万分之五均自2016321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信阳某企业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对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就还款一事达成调解协议。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信阳某企业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法院依法予以裁定准许。

调解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叶某、某合作社对原告的借款本金350000元及14个月(2016320日至2017520日)的利息882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自20177月开始,每月10日前支付原告本金70000元及利息17500元,于20171210日前清偿完毕;如果被告未按照上述任意一期约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将按照本金350000元及利息88200元作为执行标的额申请法院执行;原告与被告就此案之间再无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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