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高利贷风险

2017-09-08 08:39:22 admin


 一、高利贷风险的五阶段

 

  高利贷风险的显现可分为五阶段:无风险——风险积聚——风险苗头——风险爆发——酿成危机。为此,监管者要做好风险监测——风险提示——风险报告——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等工作。但由于在第一、二阶段,风险十分隐蔽,或只是处于隐患阶段,因此,要监测或评估其风险程度往往十分困难。

 

  在高利贷风险形成的第一、第二两个阶段,只要加强防范,适当提高风险警示即可有效遏制。但越到后期阶段,其发生具有很强突发性,危机酿成往往不可预测,危机爆发破坏力又比一般初期阶段预估要大得多。而且,在苗头阶段对高利贷风险的评估往往缺乏技术性支持,评估失准频率很高,往往轻视了其杀伤力。

 

  尽管高利贷风险的表现形式各异,但仍有迹可寻,常常表现为:“炒”钱乱象——标志性事件——资金大窟窿——信用环境破坏——信心丧失。引发风险大爆发的导火索则常在于:一是整个资金链条中某一环节脆弱崩断,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二是金字塔中某层次高利贷传销会员无力承担资金筹集,导致整体崩塌。三是某一突发事件引发,如立人教育集团“重组”,突然宣布停止一切本息兑付引发。四是被借贷关系人举报,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五是债主蒸发,引发群体恐慌。

 

  二、如何防范高利贷风险

 

  防范高利贷风险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要增强民间借贷的风险意识与守法意识,从法律层面引导规范正当民间融资行为。

 

  其次,要进一步倾斜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覆盖与优化金融服务,减少或铲除高利贷生存土壤。

 

  第三,要引导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到“地上”,使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积极推进民间借贷引导与规范性建设,先行先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渠道、规模、用途等建立信息跟踪;并进一步向信贷征信系统登记转变,最后实施报告备案制。坚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净化民间借贷秩序。

 

  第四,要加强中介监督。建立非持牌融资、垫资、配资、转贷服务等金融中介与活动的监管中心,将种类繁多的融资中介及其活动都纳入监管。

 

  第五,要建立民间借贷“黑名单”制度,对扰乱市场秩序的专门高利贷者实行民间金融市场禁入。

 

  第六,要加强预警。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重点监测资金来源与用途结构、借贷利率、借贷规模流量,并定期对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同时对典型个案进行深入的实证分析研究,以准确研判民间金融市场的风险度。

 

第七,要做好应对高利贷风险突发的应急处置预案。

 

 

Copyright © 2002-2019 文赢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豫12017966号

地址:信阳市新华路万家灯火23号楼10层(火车站对面) 电话:0376-6208142 lawyerzhangguoqu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