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审批条件和权限

2017-09-19 09:15:27 admin


 

  1.适用条件。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建设如果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2)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3)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2.审批权限。征地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地方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土地。

 

  (1)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权限。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④对于征用农用地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经国务院批准农转用的,即使耕地少于35公顷,其他土地少于70公顷,也由国务院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2)省(区、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权限。除应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的外,其余土地的征地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具体来讲:①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②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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