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

2017-10-19 15:39:55 admin


  债的保全是债的法律保护措施,是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法律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与之有关的第三人享有一定权利。债的保全赋予债权人两项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

 

  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虽然是债权人的一种固有的权利,但仍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得以成立:

 

  第一,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金钱债权且怠于行使该权利。

 

  第二,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第三,须债务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所谓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危及到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第四,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可以直接诉请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所欠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应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超过债权人债权的,其超过部分应当向债务人履行。

 

  2、债权人的撤销权又叫“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第二,主观上行为人有恶意。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双方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为之的心理状态。值得注意的是,债务人为无偿行为而有害于债权时,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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