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2018-04-19 09:30:23 admin


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1、什么是合同?

  所谓合同,是平等双方主体基于特定的目的,为完成特定事项,对其中涉及的各个方面以及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的合意。能够引起双方的民事关系设立、变更或者终止。依法的合同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此处只讨论合同法中的合同,不适用于收养等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合同)

2、什么是法定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合同是指,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现时,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行使自己的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终止消灭,无需再继续履行。

  合同解除后,从公平原则出发,受损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失赔偿。

 

3、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1)出现不可抗力,因为出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得到实现的;

  (2)其中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之前,明确表达或者以其行动表明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债务;

  (3)其中一方当事人不仅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并且在经过另一方当事人催告后,依然没有在合理的期限里履行的;

  (4)其中一方当事人推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除此以外,还有一种特殊的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合同法的第268条、308条、410条中,对承揽合同、货运合同、委托合同的解除做出了特殊的规定,对于这三种合同,即使不存在以上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也可以随时解除,可以说是无条件解除合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任意解除权不是毫无风险的,任意解除合同的一方,因行使任意解除权而给对方带来损失的,依法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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