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英国民事司法中ADR的革新(一)

2019-09-10 08:26:43 admin

英国20世纪90年代中启动民事司法改革,在后来形成的民事诉讼规则中强调ADR——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使用。从1999年伍尔夫改革法案颁布至今的20年间,英国本土的ADR有了新的发展及变化。2017年,英格兰及威尔士的民事裁判委员会作为在此法域内的智库及咨询机构,启动了新一轮的对于英国ADR的检视,企图发现问题,形成广泛探讨并提供ADR进一步发展的改革建议,分别于2017年10月及2018年10月形成了ADR改革的两份重要报告——中期报告及最终报告。上海海事法院仲海波对两份报告的部分章节进行了编译,并在庭前独角兽公众号上发表。本公众号将其转载,希望以此促进对于不同法域制度及问题的认识,供大家参考。

  英国民事司法中ADR的革新(一)

  上海海事法院 仲海波 | 翻译

  上海海事法院 张 虹 | 编校

  一 、改革的背景

  自从1999年伍尔夫改革法案颁布后,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司法政策,法院应该促进和鼓励诉讼当事人使用ADR是不言自明的。这项政策能被适用的原因如下:

  大多数当事人愿意以自主、快速和低成本的方式来解决他们的纠纷。ADR已被证明是实现这一方式的有效途径。

  参与ADR,特别是调解可以使当事人受益(例如重新建立沟通),并且可以通过约定(道歉,关于未来交易的约定)得到无法通过法院判决达到的结果。

  对这类案件的解决,法院的效率和司法公正都取决于在案件审结前的处理情况,越早解决,收益越大。

  特别是在目前,降低公共司法系统的运作成本是为了国家利益,并且这显然是当前政府实施该政策的一个重要目的。

  这个政策能达到的效果,Jackson L。 J在他的《成本审查》中写到:“……ADR:(特别是调解),通过促进案件的尽快解决,在降低民事纠纷成本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ADR却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它的潜在益处并不为大众所周知,仍然有许多可以适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案例,但在这些案例中ADR并没有被尝试使用。虽然我欣然接受那些希望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完全有权利到法院进行诉讼,但我相信有很多当事人愿意调解,并愿意从中受益。调解可以让那些一定要解决的案件更早的解决,并且有时可以确定出传统谈判无法达成的共同立场。”Anthony Clarke爵士在2008年说过,“ADR必须成为我们诉讼文化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它一定要成为诉讼文化一个已经完善建立的组成部分,当考虑到合理的诉讼管理时,ADR作为其一部分应当像我们固有、本能会使用的词汇和我们的思考过程一样,也应当作为一种标准的想法。”

  我们(指民事裁判委员会下ADR工作小组)意识到,公共司法系统的首要关注点必须是让民众能够真正了解法院。ADR不仅不替代法院审判程序,反而能作为有效审判制度的辅助。ADR不是替代系统,而是互补系统。调解和和解最好“在法律的遮护下”进行。

  二 、应当考虑的变量

  当我们审视各种国外和国内司法系统时,我们认为最明显的差异变量是不同法院和立法鼓励使用ADR的投入不同。法院的干预应当多强呢?是个案适用还是类案适用呢?在审查推广替代纠纷解决机制时,以下其他变量也可能是重要的:

  ADR在什么阶段可以实施?

  ADR的形式是什么样的?

  参与ADR的中立第三方应当是谁以及他们应该具备什么资格?

  ADR怎么运用以及其管理应如何来做?如何运营?如何提供ADR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在源头事先运用ADR

  这是ADR在当第一次控诉也即争端刚开始出现时就发挥作用,比如消费者和解案件,一旦消费者的控诉被表达出来,就适用ADR来处理该类纠纷。通常律师不会参与其中。

  ——诉讼程序开始前事先运用ADR

  当诉讼即将开始时,ADR被提及或被要求运用。诉讼前运用ADR的范例是当事人在提出诉讼请求时ADR作为一种调解服务直接提供给当事人适用。在家事诉讼中的MIAMS(Mediation Information and Assessment Meetings,调解信息与测评会议)就是一个例子,其就像咨询调解与仲裁局在劳动争议中要求先行和解一样。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调解也是范例。

  ——诉讼的同时运用ADR

  通常ADR和和解与法院审判程序同时进行,通常在案件审理听证会上法院会鼓励当事人去调解或者通过法院的清单和指南去推进ADR的运用。

  四 、ADR的形式

  在我们看来,ADR的实质是故意创造一个机会,让各方冷静地思索他们真正的利益,并从诉讼的“战斗”的争议气氛中退回。工作组的所有成员,从他们不同的专业观点来看,都认为这是ADR的真正价值。

  我们在这里讨论的大多数ADR机制都涉及到中立第三方的干预,但也有的ADR机制可能没有其他人进行外部干预,比如The RTA portal(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的快速解决机制)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我们讨论的范围不包括仲裁及协商。我们不认为仲裁,其作为一个裁决程序,是包含在我们职责范围之内应当纳入到ADR机制中来的。严格意义上说它是“替代”程序,因为仲裁裁决的绝大部分案件之后不会再给法院带来麻烦。

  协商可以采取正式的圆桌会议的形式,也可能就只是法定代表人之间的一通电话。我们接受协商作为ADR机制之一的观点,但就我们而言,我们倾向于认为协商是永远存在的。协商可以进行得很好或很差,我们在这里集中讨论的是,当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时,可以实施并发挥替代性作用来解决纠纷的方法。

  不同的替代纠纷解决机制都存在巨大差异,我们在报告中关注的具体ADR机制是:

  (1)消费者调解和申诉专员(Ombudsman)制度

  (2)调解

  (3)The RTA Portal

  (4)司法早期中立评估

  (5)在线纠纷解决

  五 、中立的第三方是谁?

  我们也意识到,这不仅仅是满足需求的问题,必须有一个可持续提供的中立方的机制,中立的第三方应当是协商人、监察员或者调解人,应当能被接受并且有能力胜任这项工作,他们只参与一部分过程,并且能够被不间断的管理、奖励和组织好。

  六 、我们面临的挑战

  我们将总结在促进ADR机制和调解使用方面所面临的挑战,特别是在民事司法系统中运用ADR时能同时满足以下目标:

  均衡性:所提供的ADR机制不应过分昂贵或耗时而影响案件的价值或重要性。

  可适用性:ADR机制不应当用来解决大部分不进行辩护的没有争议的责任认定或者损失数额确定的索赔纠纷。即使是在有争议的案件中,我们也必须意识到,有些人可能会被迫进入一个不熟悉的ADR机制,从而导致这个机制是敷衍了事的和毫无意义的。

  质量:ADR机制的干预必须由有能力和经验的中立第三者来实施。

  可持续性:为了 ADR机构以及ADR服务自身而设立的资金(或提供无偿服务)的管理必须要通过可行性条款来进行规定。

  可获得性:利用所有可用的技术让公众知晓并能够通过有效途径利用ADR条款。

  一致性: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已经有一些迹象表明,不同的ADR条款和ADR机制的使用却一致地发挥作用。对任何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变化都进行检验尤其重要,要确保ADR机制是一个连贯的和相互作用的系统。

  坦率地说,我们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理想的情况应当是,充分利用ADR,充分发挥其必要作用,以建立一个健康有效的民事司法体系。在该体系下,有充分了解ADR的当事人和经过充分培训、经验丰富的代理人(对法院而言),能够在其当事人遇到案件时在适当的时机充分运用调解,让ADR机制“在法律的遮护下”运行以让他们的客户有很高的满意度。并且,在该体系下,ADR机制解放司法审判机关,让其能审理那些由于合理分歧导致无法解决的案件,确保所有人都能负担得起并及时获得司法公正。

  启 示

  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多年探索,多种形式的ADR机制及相应的理论体系已经建立并日臻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已然出现,在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ADR运行机制时,英国ADR机制的探索过程对我国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充分了解ADR机制的功能。一是对司法体系而言,ADR机制通过自身特点和优势,可以分担诉讼审判制度的压力并发挥其辅助补充作用,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二是对当事人而言,ADR机制为其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尊重其意思自治,并降低其纠纷解决的成本和代价,使其受益。

  二、充分发挥ADR机制的作用。一是可完善我国关于ADR机制的相关立法,目前我国尚无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对ADR机制加以调整,可适当通过相关立法形式,提高ADR机制利用的效力和效益;二是可加强法院对ADR机制的衔接和监督,在运用ADR机制时保障当事人最终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而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审判机关,也要对ADR机制的处理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以确保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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