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民事司法中ADR的革新(二)

2019-09-10 08:28:50 admin

英国20世纪90年代中启动民事司法改革,在后来形成的民事诉讼规则中强调ADR——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使用。从1999年伍尔夫改革法案颁布至今的20年间,英国本土的ADR有了新的发展及变化。2017年,英格兰及威尔士的民事裁判委员会作为在此法域内的智库及咨询机构,启动了新一轮的对于英国ADR的检视,企图发现问题,形成广泛探讨并提供ADR进一步发展的改革建议,分别于2017年10月及2018年10月形成了ADR改革的两份重要报告——中期报告及最终报告。 上海海事法院胡谦对两份报告的部分章节进行了编译,并在庭前独角兽公众号上发表。本公众号将其转载,希望以此促进对于不同法域制度及问题的认识,供大家参考。

  英国民事司法中ADR的革新(二)

  上海海事法院 胡 谦 | 翻译

  上海海事法院 张 虹 | 编校

  众所周知,在诉讼和仲裁之外,还存在多种纠纷解决的方式,这些方式被统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尤其是调解这一发源于中国、具有典型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在英国似乎获得了新的生命力,并体现出与国内迥异的发展模式。不仅出现了专业专职的调解员和调解服务机构,还借助互联网技术发展出在线调解服务,并很可能引入盲投机制以促进纠纷快速解决。另外英国还在涉消费者纠纷中发展出申诉专员制度,在小额诉讼中发展出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等具有英国特色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一 、消费者和解和申诉专员制度

  金融申诉专员服务(FOS)在过去的一年里受理了160万起咨询,调查了341000起新案件,其中至少一半涉及银行及其客户,合计解决了约450000起案件。房屋申诉专员服务(HOS)在过去的一年中接受了15000次咨询,对其中1000起作出决定,其余的也通过干预手段予以解决。

  2015年对国民医疗服务(NHS)的投诉案件约为207000件,这一数据很可能低估了对医院、普通医生和牙医的潜在不满。议会和医疗服务申诉专员服务(PHOS)处理的案件数量非常少,每年都在1500起左右。

  除此之外,还有不少特定行业的投诉和争端解决机制。例如线上零售业已经建立起了良好的投诉和申诉系统,提供相当成熟的ADR解决方案,亚马逊支付买方争端程序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英国商业、能源和工业战略部正在计划促进特定部门申诉服务制度的发展,其中小微企业申诉机制作为有效解决涉小微企业纠纷的主要手段之一,是该项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述解决方案的相同之处在于,除了当事人之间常见的调解技术外,必要时中立方将作出裁决或提供建议,但这些裁决或建议通常没有法律约束力,客户仍可以自由的选择是否去法院诉讼。

  以金融申诉服务为例,投诉处理系统将试图通过调解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合意,纠纷处理方也会推荐解决方案。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此不满,都可以向申诉专员提出申诉。如果当事人选择接受申诉专员的决定,则该决定对其具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此不满,则仍可以选择诉诸法院。

  显然,工作的相对专业化和相关纠纷的大量重复有助于前述方案的落实,这也促使比较初级的员工在初始阶段也能够处理某些案件。极端而言,FOS处理的大量PPI案件往往都是重复的,并且可以以相对公式化的方式进行评估和处理,这与相对而言更加宽泛和多样的法院管辖方式形成对比。也正是由于法院案件的多样性,布里格斯勋爵才不愿意让法官以外的人从事司法评价工作。

  该领域的最新发展是针对消费者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指令(2013/11/EU),该指令要求服务提供机构发布其首选的ADR提供者的详细信息,这也为消费者和解服务的监管和发展创设了框架。

  二 、调解

  调解被认为是与诉讼并行的良好的非裁决性纠纷解决程序。在诉讼或争议进程中进行调解是很普遍的现象。

  就当前调解实践而言,由于调解工作的保密性很强,因此很难取得统计数据。CEDR(1990年成立的研究ADR政策和实践、培训调解员、提供调解和其他ADR方式的非营利组织)报告了第七次审核数据(2016年),数据显示每年大约有10000件商业调解,约145名调解员在商业部门处理85%的调解案件,大多数初级和中级调解员每年处理约四个调解,(调解费用通常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如调解和准备工作持续时间为一天的案件,大多数调解费为3000英镑或更少。调解场所一般为独立三间房,由当事人负担场地费。如当事人委托律师参与调解,则需额外支付律师费。)包括所有的非家庭民事纠纷。

  CEDR报告的数据中,大多数调解都能在一天内完成,当事人(通常是他们的律师)和调解员在同一个办公室会面并寻求可能的解决方案,以此代替法庭诉讼。

  ——调解被广泛适用于民事司法的两端

  CEDR不审核所涉争议的标的额。但根据经验而言,调解在高标的额案件中被广泛而有效地适用,而这些案件在诉讼程序中通常由高等法院处理。(CCSR Final para 2.24)部分调解机构所公开的平均索赔数额非常高,很显然,在标的额较低的案件中,很难评判前述一天调解的费用标准是否合理。在标的额较高的案件中,也明显出现了不少具有调解经验和专门知识的律师。在另一个极端,即低标的或小额案件中,律师根本不参与,当事人也不太可能有信心和知识来促成调解,我们将在独立章节中讨论从家庭调解中吸取的教训。但正如布里格斯勋爵所指出的,从某些家庭法律纠纷中撤回法律援助,是对该案调解工作的毁灭性破坏。调解不是常规方式,如果没有专业的建议,普通公众通常不熟悉或不能很好地使用这一方式。

  CEDR的数据不包括约10000个小额诉讼调解,这些调解在地方法院体制下运行并由受雇的HMCTS调解员主持,一般为免费且限时一小时,由当事人在特定时间与调解员进行电话交谈,提供给各方的服务条款都有比较明确的限制条件。这些调解占据了案件处理的重要比例,并具有较高的客户满意度。

  因此可见,调解在两个领域得到了令人满意的适用,且均在民事司法价值尺度的最末端:一是小额诉讼,一是标的额非常高的个人或公司纠纷。科技和工程法院是高标的额案件管辖的良好例证,其中的大多数律师和当事人都熟悉调解,绝大多数案件能够通过协商或调解达成和解,与诉讼方式解决的比例约为2∶1,绝大多数调解都是在当事人自己的倡议而非法院的推动下进行的。我们预计商事法院会呈现出类似的模式。

  —— 调解案件类型及调解服务提供者

  按工作类型划分,一些资深调解员表示他们的平均工作量分布如下:

  商业合同45%

  业务过失42%

  知识产权5%

  建筑2%

  保险3%

  雇佣2%

  人身损害/医疗过失1%

  至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调解服务提供者,民事调解委员会(CMC)提供了一些数据,该委员会是2003年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布莱恩·尼尔爵士、斯莱恩勋爵、亨利·布鲁克爵士和阿兰·沃德爵士先后就职于此。该委员会已经发布了调解提供机构和调解员的标准,并对满足要求的调解提供机构或调解员予以注册登记。CMC现在有53个已经注册的调解提供机构,这些机构均提供民商事调解,也有一些提供职场调解(不包括家庭或社区调解提供机构)。

  即使由捐款成立的组织承担调解机构的巨大负担,也无法仅靠调解服务进行运营。CMC仅有两名兼职雇员,并依靠志愿服务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成员完成调解机构的注册等服务。现行制度的局限性还包括缺乏对注册调解员或调解提供机构进行纪律处分的程序,也就是无法调查对他们的投诉。这些问题是否是调解发展的限制,如果是又该如何补救,是亟待研究的问题。

  已经注册的调解提供机构的地理分布如下:

  伦敦—25

  伦敦周围各郡—7(其中3个在埃塞克斯郡)

  西北—5

  西南—4

  牛津郡—3

  东北—2

  东安格利亚—2

  汉普郡—2

  东米德兰—1

  西米德兰—1

  威尔士—1

  每个调解提供机构至少拥有四名合格的调解员,且他们都有专业责任保险。良好的全国覆盖率足以为全国地方法院提供调解服务。一些较大的调解提供机构甚至可以为全国各地提供调解员。

  目前,在CMC注册的调解员培训机构有12个,个人注册调解员有223个,个人注册完全系自愿。大多数调解员为兼职调解,少数为全职调解。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数千人投入了大量时间和金钱来进行调解培训和评估调解能力。正如布里格斯勋爵所承认的那样,这是一种可以充分利用的资源。

  ——公益性(无偿)调解

  针对标的额较低或当事人诉讼资源有限的案件,我们制定了一些公益性的方案,比如利用皇家法院的咨询中心,在一些特定律师事务所的安排下,提供免费调解。有趣的是,该过程最主要的环节在于律师能否起草一份令人满意的和解协议。我们认为迄今为止,大规模的公益性方案都已失败,主要原因在于管理成本和负担,而并非因为缺乏调解员。

  ——法院附属调解方案

  布里格斯勋爵报告了几年前在多个地方运行的地方法院调解方案,虽然运行时间有限,但这些方案确实很有吸引力,很遗憾它们已经终止了。令人高兴的是,在CCSR最终报告的建议下,这些方案正在恢复。

  在多数人的印象里,国家调解热线服务(NMH)具有全国覆盖的优势。任何满足CMC标准的调解提供机构都可以列示在NMH名单上且被分配相关工作。

  我们认为,NMH受制于预算的削减,也受制于不断下降的案件费用。同时,英国官方民事调解名录再次局限在那些已经在CMC注册登记的调解提供机构中,这些机构以相对较低的固定税费提供调解。就我们所知,该平台很少被使用,且相关机构也很少从中获得案源。

  目前唯一的法院附属调解方案是上诉法院调解方案(CAM),该方案自2003年以来一直以现行模式运行。目前法院有一批经过批准的调解员,由CEDR代表法院以相对比较合适的费用进行管理。某些高达250000英镑的人身损害、医疗和专业事故上诉案件会按照调解进行处理,当然当事人也可以退出。在其他类型的上诉案件中,出于上诉的考虑或者当事人自己选择,主审法官可以建议采用调解方式,该形式目前仍在使用中。

  ——其他问题

  时效:欧洲调解指令要求成员国处理有关纠纷时,在诉讼时效即将到期的情况下,应选择诉讼而非ADR方式进行处理。因此,跨境条例在1980年限制法中增加了新条款,即第33A条:延长限制期限到调解结束后八周为止。包括1975年性别歧视法案和1996年雇佣权利法案等其他立法中对限制期限也进行了类似的修正,这些规定仅适用于跨境争端。工作组成员没有发现在实践中适用这些规定的任何记录或先例。

  可执行性:在程序进行过程中,一般当事人须同意一旦案件得到解决,必须适用欧洲指令,但在程序开始前却不能适用。欧洲指令的另一个后果是,达成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赋予调解方式以强制力,即调解强制令(MSEOs)。MSEOs无须听证便可申请,但须得到当事各方的同意,且该规则只适用于跨境争端。工作组成员也没有发现适用该程序的记录或先例。我们推测这是因为在大多数和解协议中,一方同意支付金钱以减少讼累。此时MSEOs似乎只对接受金钱一方有利,很难看出付款方为何会表示同意。

  机密性: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一直存在一些批评,即法院应在何种程度上保护调解过程的保密性,一些调解后又进行诉讼的案件可以提供一定参考(例如2009年Farmassist案中,([2009] EWHC 1102 (TCC)。)坚持给参与调解过程的调解员发出证人传票,强制其到庭证明在调解过程中是否实施胁迫)。不少人对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进行调解的可行性表示担忧,甚至有人呼吁为英格兰和威尔士制定统一的调解法案。

  三 、RTA模式

  RTA模式自2013年起运行。该模式针对机动车、雇主和公众等简单诉讼中的人身损害和其他损害,如当事各方对责任分配毫无争议,可以在诉前按规定进行信息交换以促使案件快速解决。这与前述其他ADR干预不同,它不涉及中立第三方,索赔方律师可以参与且可以获得有限的费用。

  四 、司法的早期中立评估

  自从伍尔夫改革时起,CPR和各种法院指南就规定了早期中立评估(ENE)制度,目前似乎已经很少使用。工作组注意到,私人的早期中立评估数量无限趋近于零。

  大多数人并未意识到某些地方法院的法官正在小额诉讼中坚定的使用早期中立评估听证(与家事法庭现有的经验类似),这在最终的CCSR报告第2.17段有所描述。当事方的出庭是强制性的,否则就会被驳回诉请(或抗辩)。法官实行非正式的早期中立评估,万一案件未能得到解决,法官将推进后续案件程序。

  线上法院的案件负责人可能会将这类听证作为后续使用ADR的方法。

  五 、在线争端解决

  这可能是ADR领域的最新发展。在线争端解决服务越来越多,它们能将ADR的优势应用到一些特定争端中去,这些争端由于距离、时间或标的额低等原因,传统的面对面调解很难适用。显然,在线争端解决服务在便利性和成本方面具有潜在优势,正如近期由HMCTS及其他方组织的Hackathon线上法院所提及的那样,在线争端解决服务在数据分析和数字智能等方面呈现出激动人心的新发展,表明该服务对提高司法质量作用显著。

  该机制的设计中体现出多样的方法和微妙之处,但通常是通过复原原告起诉状中的场景并与当事人在线互动开始的,并进一步引导当事人接受适当的建议,继续处理问题,类似于一般调解的初始阶段。一系列设计好的问题有助于当事方考虑其在争端中的利益和选择。例如,它可能会越过律师引导的问题,而进入调解员所设定的问题,询问一方当事人是否与另一方当事人之前就存在业务关系,是否还有必要或有兴趣继续或结束争端解决。

  如果争议没有得到解决,则调解员通常会组织当事人召开网络会议或进行证据交换,经过前述流程,后续的交互行为就会更加有效并耗时更少,因为在线系统已经完成了基础工作。在线争端解决机制还提供了调解完成后继续进行协商的有效手段。

  早在皇家顾问理查德·萨斯金教授担任主席时,CJC工作组的早期报告就详细探讨了在线争端解决的想法,这一理念现在正被法院所采纳,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线上法院。

  苏格兰民事司法委员会最近发布了与常见程序迥异的建议,即要求在苏格兰民事诉讼中使用在线争端解决机制,这些建议包括很可能被引入的在线盲投机制:

  “有时双方愿意通过类似方式解决问题,但由于担心失去谈判基础,因此都不愿意让对方知道。双方谁都不愿意首先提出要约,其结果是案件不能得到解决或久拖不决,造成司法成本的极大浪费……而双盲投是双方以保密方式向第三方提交意向的一种机制,如果出价达到约定的百分比,则认为已达成和解。”(The New Civil Procedure Rules, first report, May 2017, SCJC, at pg 64。)加拿大的iCan Systems公司的SmartSettle One+在线争端解决系统的核心就包括一个盲投系统,并提供视频演示及能力测试。

  易受到成本变化的影响,他们在成本降低时更愿意尽早解决纠纷,在他们无法负担全额债务的情况下尤其如此。与付出高额成本相比,通过较高的早期报价并通过在线调解而以较小的成本结算,最终所付出的总费用显然更低。但被告很可能不会在一开始就提出高价的要约,因为他们担心透明公开的竞价会损害他们的谈判地位,所以在早期报价很高的情况下案件一般不能得到解决,但这一情况尚未披露出来的时候,盲投不会使当事各方产生担忧,被告完全可以在线下再公布一个较低但更加现实的报价。换言之,盲投可以在成本较低的情况下促进案件尽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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